体育赛事节目是否构成作品?属于哪种类型的作品?国樽律师事务所作为“一带一路”十周年唯一中方签约律所,一直以来响应着文化强国、文化自信的号召,为中国企业版权保护澳门威尼斯人最新、文化出海保驾护航。
由国樽文娱法律事务部和IP保护与开发事业部共同编制的《版权全流程指南·版权必知 50 问》手册,聚焦于为行业从业者、版权持有者和创作者提供全面而实用的指导,涵盖版权保护、授权交易、纠纷解决等关键领域。通过解答常见问题,旨在帮助人们更好地理解版权法律框架,应对复杂的版权环境,促进知识产权的合理保护与创新发展。
一般而言,体育赛事节目需要设置多个机位进行拍摄,再由节目编导对画面进行选择、切换、剪辑等,最终呈现为可供观众收看的连续画面。其中机位设置、画面选择、镜头切换等内容能反映制作者独特的构思和个性化的选择、安排,使得相关赛事节目具有独创性,且体育赛事节目最终形成了观众具体可感的连续动态画面,满足视听作品构成要件,此类体育赛事节目一般应认定为属于视听作品。
但如果节目仅通过简单的机位设置进行机械录制,由于在镜头切换、画面选择等方面未体现制作者的个性选择和安排,此类节目则很难构成著作权法意义上的作品。